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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华社电 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12月29日发布公告,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、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(不含酒类制造)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,不超过当年销售(营业)收入30%的部分,准予扣除;超过部分,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。

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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